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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工作中问题的看法

时间:2014年06月0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调研
 
新龙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工作中问题的看法
-- 新龙县人民法院刑庭
 
新龙县位于甘孜州中部,青藏高原东南边缘,川西山地和横断山地接触带。东与炉霍、道孚县相连,南与雅江、理塘接壤,西与白玉县毗邻,北以卡瓦落日山与甘孜县分界,西北与德格县相接。全县幅员面积9000余平方公里南北长208公里,东西宽127公里,海拔3050米,距康定485公里。全县辖4个区、18个乡、1个镇、96个村委会,人口4.3万人,其中农牧民3.6万人。
由于我县地广人稀,交通信息不畅,农牧民群众法制观念极为淡薄,传统的民间调解根深蒂固,受家族势力和宗教意识的影响,在广大农牧区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极为困难。我院刑事庭处于刑事审判工作的最前沿,进一步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是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
  • 审判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
2009年-2011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9件,其中故意伤害致死6件,故意杀人1件。这29件案件中,存在这5类问题:
1、作案工具交由活佛或在民事谈判中交由对方处理的情况,屡屡存在。2009-2011年占全部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案件的57%(即7件中有4件属于这种情况),占全部案件的14%(即29件中有4件属于这种情况)。案例有2009年01号其麦泽翁故意伤害案、03号四龙翁许故意伤害案,2010年03号仁孜供布故意伤害案、09号白马仁孜故意伤害案。
2、被害人家属不允许对被害人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报告是文证审查意见的案件占全部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案件的57%(即7件中有4件属于这种情况),占全部案件的14%(即29件中有4件属于这种情况)。我县目前无专业资质的法医。案例同上。
3、因案件现场路途遥远,刑警在到达现场时,现场已遭破坏的情况和因现场情况复杂或路途遥远未进行指认的,占全部的14%(即29件中有4件属于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案例同上。
4、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之间在看守所串供的情况有1件,占全案件的3%。案例有2010年松灯、泽翁吞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我县看守所的羁押条件较好。
5、本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但因证据缺失,交由我院审理的有1件,占全部案件的3%。案例有2009年05号根秋泽仁故意杀人案。
二、执行《刑法》、《刑诉法》的情况
我院执行《刑法》、《刑诉法》主要从案件的定性、量刑、执行等方面。从近些年的情况看,我院刑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中适用财产刑的呈上升趋势。三年来,共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9件,涉案人员36人,适用罚金刑的13件,涉案人员16人,罚金刑案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4.83%。具体情况如表下:
2009-2011年度财产刑案件适用情况统计:
年度  案件总数  适用财产刑案件数  比例(%)
2009    6       0           0
2010     13       6         46.15
2011    10      6        60
合计     29      12        41.38
(一)财产刑适用率高。三年来本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9件,其中判处财产刑的案件共计12件,比例高达41.38%。
2009-2011年度适用财产刑案件:
      罪名       案件总数    案件数 占所有案件百分比
    盗窃        26         3       11.54%
强迫交易     26         2     7.71%
盗伐林木一类   26        6        23.08%
诈骗罪     26      1      3.85%
从数据看,在所有犯罪案件中,盗伐林木罪这类居于榜首,所占比例高,其余依次是盗窃罪、强迫交易罪和诈骗罪。
(二)盗伐林木、盗窃案件所占比例高。三年来判处财产刑的12件案件中,共计涉及5个罪名,侵从案件数量看,这两类案件以9件的绝对优势高居各类犯罪之首,占所有适用财产刑案件总数的75%。由此可见,是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在实践中属于多发性犯罪,此类案件也是适用财产刑的重点。
(三)适用财产刑的主要方式是有期徒刑与罚金刑的配置。从法定刑的角度看,《刑法》关于财产刑的规定主要包括单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并科没收财产等几种主要形式;但就宣告刑而言,财产刑最终只能有三种适用方式: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和并处没收财产。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五年来判处财产刑的案件适用的方式全部都是并处罚金,而没有判决单处罚金的案件。
三、开展社会治安综合及维护社会稳定基本情况
1. 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我院结合全县社会治安形势和我县的基本情况,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以人为本”的方针,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和安抚受害家属。我院工作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积极对民事赔偿部分展开了“有力、有据”的调解工作,使案件中的受害家属尽快得到赔偿。这样有效的避免了矛盾激化,也有效的杜绝了再次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年来,我院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9件,判处罪犯36人,充分发挥了惩办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作用。一是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对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诈骗等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依法严惩,共审结此类案件18件,判处罪犯26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3人,有力地打击遏制了犯罪,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我院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两个基本原则”,务必将每个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考验。3年来,我院刑庭判决的案件,无一件上诉,位列全川第七,全州第一的好成绩。
    3.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我院注意突出为民排难解纷的功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生活中各类纠纷和矛盾,促进社会关系向文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解工作,尽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彻底解决当事人诉累,减少执行、上诉案件,我们十分重视加强和改进调解工作。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案件存在调解的可能性,都尽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
四、案件执行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
近年来,我院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由此带来的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也愈加突出,引起了我院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
我县由于地广人稀,经济不发达,文化相对落后,盗窃类的刑事案子,在我们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占了很大部分比例。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多为本地的青少年和没有任何文化的农牧民。案件判决后引发的罚金执行难的问题,成为困扰我院的最大难题。
2009-2011年,有2起刑事案件未收到罚金,分别是: 2011年诈骗案,因被告人系外县人员,开庭前后通知了其亲属来我院,但均未到来,被告人也无经济来源,故这起刑事案件的罚金50000元至今无法执行;另一起为2011年的盗窃案,因被告人家庭确实困难,至今无法执行。
综合我县的县情,罚金执行难的原因有三:一、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人民群众的生活绝大部分才仅仅脱离了温饱,使得广大群众的思想意识落后,不能很好的配合罚金的执行;二、现阶段,相当大的一部分罚金的执行,是靠刑事审判庭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大部分在判决生效后都无法得到执行。三、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被告人及其亲属往往对罚金的判决有抵触情绪,进一步带来了罚金的执行难。
综上,我们认为要最大限度的解决罚金的执行难,就要在开庭前尽量做好收取罚金的工作。尽量和被告人的亲属取得联系,做好他们的工作,并让其明白罚金不是人们法院自行的罚款,而是法律规定的刑罚,争取在下判前收取罚金。
五、应对这些情况的措施
我院刑事庭针对人员少、社会矛盾极易在诉讼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当事人上诉、上访的现实情况,我院刑事庭经过反复研究调查,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以农牧区为主战线,以大力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调解为突破口,推动刑事审判工作上新台阶为目标”的工作思路。
1、努力转变思想观念。
我院刑事庭持续深入地开展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教育,不断地增强政治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地增强大局意识,强化为大局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理清新思路,以更加有力的措施为大局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不断地增强群众意识,坚持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地增强公平正义意识,坚持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工作时间,我们努力工作;在业余时间,我院刑事庭的工作人员努力加强自身业务素质。没有取得法律本科的同志,努力报考成人大学或者自学考试;没有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同志,正在努力加强自身学习。现任法官的同志,在精研现行法律。
2、大力改进工作作风。
我院刑事庭大力培养法官的为民意识,切实加强对法官的权力观教育,进一步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教育法官把“为人民司法”作为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为维护人民权益而努力工作。我院刑事庭还大力培养法官的务实作风和创新精神。鼓励法官独立思考、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尝试、积极探索能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和措施,努力把队伍建设成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队伍。
3、工作前移掌握主动。
我院刑事庭在受案初,努力做好原告的法律宣传工作,充分了解掌握被告人的赔偿态度和赔付能力;适时组织原告人与被告人亲属就赔偿问题进行庭前协商,力争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例如:在四龙某某的案件中,我院刑事庭曾3次,驱车数百公里,辗转于原告家属、被告家属之间。详细地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详细地了解原告家属、被告家属对赔偿问题的态度及看法。最终,我院刑事庭将双方家属请到一块儿,通过多次的调解、协商,使得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得到了解决。
4、判前庭后寻找突破口。
我院刑事庭在庭审后,充分掌握双方的思想、情绪和要求,分别做好被告人与原告人的思想工作,在双方意见基本倾向于一致时,趁热打铁,促成和解。
5、迂回反复促调解。
我院刑事庭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适当地冷处理,并反复对其灌输法治观念和调解意识,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一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属阿某某,在庭审前半个月,三番五次地找到我院刑事庭说对方承诺的赔偿金还有2万元没有兑现,要求我院刑事庭找被告家属予以解决。通过了解后得知,被告家属已经将90%的赔偿款约30余万元支付给了被害人家属,现已无力支付,而且被告家属已经承诺被害人的家属阿某某,将尽快在外地打工来偿还剩余的赔偿款。这种情况下,我院刑事庭工作人员对阿某某采取了冷处理。在阿某某的情绪缓和下来以后,我院刑事庭工作人员反复给阿某某告知被告家属的实际状况,同时也给阿某某灌输法律知识和调解意识,最终使阿某某同意了最初达成的调解协议。
6、借力一切积极因素。
我院刑事庭积极运用一切可运用因素,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辩护人、代理人的调解积极性,发挥当事人所在机关、单位、当地的村委会和乡镇联系的作用,多管齐下,促成和解。在生活中,有一些声望比较高的人如上届的乡长、书记等,他们以前是处在最底层的领导干部,往往比我们更了解人民群众的心理以及需求,比我们更掌握处理群众矛盾的方法。在调解中,有这些人的帮助,更能使我们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时更能使当事人信服。今年初的一起案件,我院刑事庭就充分运用了这样的处理方法,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使得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最后的调解协议。
7、保持中立树公正形象。
我院刑事庭法官在办案中严格遵守“五个严禁”规定,善于倾听,讲究语言技巧,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启发,以中立、公正形象提升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自觉性。公正,这就是法官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公正,是作为人民法官的所必需具有的最基本素质。只有以公正为前提,我们的人民法官才能更好的分析矛盾的根源,才能在处理遇到问题时,以中立的态度去处理。
8、创新思维。
首先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检察院的支持与配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申请延期审理来保证案件审理期限;其次,针对个案将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开审理,民事部分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可获得较为宽余的时间;再次,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一个月的调解期限并向原、被告双方明确。如在调解期限内,穷尽调解手段和措施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做出判决。如2011年08号诈骗案。
9、 建立“三访”机制。
法官不应当漠视民间疾苦,而应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我院刑事庭积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走千村、串万户”,实施庭长带案下访、案件判后回访、敞开大门真诚接待群众上访的“三访”机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解决切身难题。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监督和纠正某些法官身上存在作风问题,教育引导干警把 “公正”与“为民”、“案结”与“事了”有机统一起来,树立人民法官廉洁高效务实的职业作风。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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