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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参考性案例(审判指导)样式

时间:2014年06月0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参考性案例样式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
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说明:主标题提炼出裁判规则的核心内容,副标题用当事人名称加案由)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  听证程序
 
(说明:关键词不宜多,3至5个即可,应体现本案例的核心问题)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说明:裁判规则是参考性案例的精华,应当体现本案例对于解决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价值,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的标准价值。裁判规则应当与裁判理由具有相当的关联性。一个案例可以有一个裁判规则,也可以有两个以上的规则。如有两个以上的裁判规则,则用序号1.¼2.¼3.¼分段叙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说明:列明与裁判规则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及其条文的序号。法律以其全称加书名号表述,序号采用法条原文序号。不需写明法条具体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称:被告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堂工商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电脑主机33台。
被告金堂工商局辩称:原告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所扣留的电脑主机是32台而非33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0日,四川省金堂县图书馆与原告何伯琼之夫黄泽富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经双方协商,由黄泽富出资金和场地,每年向金堂县图书馆缴管理费2400元。2004年4月2日,黄泽富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ADSL84992722(期限到2005年6月30日),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一门面房挂牌开业。4月中旬,金堂县文体广电局市场科以整顿网吧为由要求其停办。经金堂县图书馆与黄泽富协商,金堂县图书馆于5月中旬退还黄泽富2400元管理费,摘除了“金堂县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的牌子。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金堂县公安局对原告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金堂实验中学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原告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以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决定扣留原告的32台电脑主机。何伯琼对该扣押行为及扣押电脑主机数量有异议遂诉至法院,认为实际扣押了其33台电脑主机,并请求撤销该《扣留财物通知书》。2005年10月8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堂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但同时确认金堂工商局扣押了何伯琼33台电脑主机。同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扣留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说明:基本案情分别概述起诉、辩护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也可以直接叙述法院查明事实,不列诉辩情况。是否列出诉辩情况,根据与裁判规则是否有密切联系而定。一般不列具体证据,除非与裁判规则直接相关)
 
裁判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金堂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金堂工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金堂工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超期扣留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的电脑主机33台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宣判后,金堂工商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第三项,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说明:裁判结果只简要叙述一审、二审、再审的裁判主文内容。如一审生效的,应当予以说明)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因此,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对黄泽富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泽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说明:裁判理由以最后生效裁判理由为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针对诉辩意见论述,也可以列出裁判规则问题直接论述。可以在裁判文书理由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充实,但理由部分不能与裁判文书论述矛盾,也不能出现新的事实)
 
推荐理由
该案例涉及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条以列举方式对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较大数额的没收是否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列举,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根据立法精神,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或违法所得同样属于财产处罚范畴,亦应适用听证程序。因此,上述条文中的“等”应当包含没收财产或违法所得等财产罚种。
本案中,金堂工商局依法对无照且无许可经营的网吧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扣留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的处罚决定,属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对黄泽富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泽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该案例从立法本意出发,将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列入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说明:推荐理由简要说明该案例作为参考性案例的意义和价值,解决了什么问题,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如何等。也可简要叙述该问题在审判实践、学术研究中的争议,不同地区的判例,有关单位的意见等)
 
法条内容
 
(说明:附案件涉及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指导性文件等。需写明相关法条的具体内容)
 
附:一、二、再审裁判文书
 
(说明:作为附件附一、二、再审裁判文书,报送的纸质件可不附裁判文书,但电子版应当附相关裁判文书)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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