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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人民法院关于“民转刑”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5年08月05日信息来源:新龙县人民法院刑庭 点击: 【字体:

新龙县位于甘孜州中部,青藏高原东南边缘,川西山地和横断山地接触带。东与炉霍、道孚县相连,南与雅江、理塘接壤,西与白玉县毗邻,北以卡瓦落日山与甘孜县分界,西北与德格县相接。全县幅员面积9000余平方公里南北长208公里,东西宽127公里,海拔3050米,距康定485公里。全县辖4个区、18个乡、1个镇、96个村委会,人口4.3万人,其中农牧民3.6万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中“民转刑”的案件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引发诱导因素多样化。也是近几年以来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高发率、多样性”成为现在司法机关主要研究与打击的大趋势。

一、“民转刑”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5年5月,我县人民法院受理“民转刑”案件 4 件 4 人。故意伤害案 2件 2 人,占当年刑事案件的33%。其中因“婚姻纠纷”引发 1 件 1 人;家庭纠纷引发 1件1 人。故意杀人案 2 件 2 人占当年刑事案件20%的比例。其中因恋爱纠葛引发1件1人;因“婚姻纠纷”引发 1 件1人。

2013--2015年度“民转刑”案件情况统计:
年度        案号             案件类型        诱发因素
2013 (2013)新刑初字第3号   故意伤害     婚姻纠纷
2013  (2013)新刑初字第06号   故意杀人        婚姻纠纷

2015 (2015)新龙刑初字第02号 故意伤害        家庭纠纷

2015 (2015)新龙刑初字第03号 故意杀人        恋爱纠纷

二、“民转刑”案件类型

(一)家庭问题产生的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富裕了,但精神生活相对空虚。因为家庭纠纷引发犯罪的事件愈演愈烈,夫妻感情不和、与人私奔、非法同居、谈恋爱不成、离婚问题等“因情”引发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且男性犯罪较突出。

(二)邻里矛盾产生的纠纷。一些农牧民遇到矛盾纠纷,不找政府解决,往往是采取过激动,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经济利益导致的纠纷。突出体现在因借钱索债遇到困难,萌生报复念头,从而伤害他人。

(四)道德缺失引发的纠纷。日常生活中,个别农牧民老百姓的法制观念淡薄,受所处社会环境、风气等影响,人们的是非标准、价值观发生变化,一些丑陋现象抬头,往往因喝酒、娱乐、出口成“脏”、斤斤计较等生活琐事产生伤害。

三、“民转刑”案件特点

(一)案件突发,诱因简单。“民转刑”案件多属偶发性犯罪,也有矛盾存在已久情况,但犯罪分子事先并没有杀人、伤害等动机和预谋,有的当事人因一句话、引起纠纷,先是争吵、谩骂、恶语相伤,继而拳脚相加,持械行凶,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人命。

(二)犯罪主体呈现“两低一高”态势。在“民转刑”案件中,作案人员一般年龄低,90%为 40岁以下青壮年;文化程度低,多为小学毕业;男性比例高,占到 95%以上。

(三)案件可大可小,具可转化性。可大可小体现在纠纷的细小和繁琐,当事人双方往往是熟络人,犯罪往往在一念之间,而原因却是愤懑积压已久。倘若能够及时以正确的方式和途径将矛盾化解于萌芽之初,犯罪便无从发生。

四、“民转刑”案件的成因

“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我院办理的此类案件的情况,引发的原因如下:

(一)道德教育缺失。在社会转型期,出现了经济和文化的不协调发展,特别是忽视了人的自身建设。部分人利己主义盛行,心理浮躁、斤斤计较。个别人员心理偏执,出现纠纷不是找有关部门调解,而是武力相向自行解决。

(二)法制教育滞后。特别是乡下农牧民群体,由于文化水平低,接受法律知识的能力差,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不够,即使发生问题寻求法律渠道处理的很少。而发生问题之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也很差。

(三)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力。乡党委以及司法所、派出所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即使制定了应急预案,运行机制也不健全。还有一些基层调解组织,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态度,对发现的民事纠纷不是积极调解,放任扩大结果的发生,或认为司法部门都解决不了,自己更没有约束力,既然不能达到双方满意,就干脆直接让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本地老百姓文化素质差、法制意识淡薄的问题。

由于受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县的老百姓普遍不知法,不懂法,法制意识淡薄,用法守法的主动性差。这个问题在整个甘孜州都是普遍存在的,在这里我也不作更多的阐述。

五、关于“民转刑”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民转刑”案件,在处理纠纷问题的过程中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注意将纯属邻里纠纷、家庭矛盾而引发的伤害犯罪和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引发的伤害犯罪区分开来。要注意把有预谋、有准备的加害与因琐事矛盾而一时激愤而引发加害进行区别。要注意嫌疑人行为与责任关联的审查,防止因果关系脱节而引发案件质量问题。要准确适用法律和强制措施,既要查明是否构成犯罪,又要把握有无逮捕必要,能否进行刑事和解,能否暂缓起诉。

(二)做好对轻伤害的调解工作。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尽其所能的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双方做好赔偿协商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执法人员应当尽量消除以办案数量来衡量工作绩效的观念,努力把由于民事纠纷有可能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引导到以民事方式去解决。

(三)坚决打击恶性刑事案件。对“民转刑”案件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恶性案件,要坚决依法打击,同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以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六、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给予基层调解组织以政策层面上的支持和经费上的保障。民事纠纷的起因大部分是一些小事,特别在农村,村民之间、邻里之间常发生小纠纷、小矛盾,作为基层组织,发挥基层调解民间性、自治性的优势,在村民间发生纠纷、矛盾时及早进行调处,使纠纷、矛盾得到及时解决,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加强普法宣传。针对不同层次人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普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小区、乡、村,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合力,把法律、道德和心理学教育纳入学生课堂,注重对留守儿童、问题少年的生活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困难帮扶,减少青少年犯罪。

(三)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组四级情报信息网络,落实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排查化解本单位存在的矛盾纠纷,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和矛盾纠纷报告制,把排查化解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矛盾纠纷早预防、早发现、早调处,实现“小纠纷、大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四)公检法在办理“民转刑”案件过程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刑事和解。充分发挥公检法在执法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注重在办案中全面掌握案件的矛盾焦点和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态度,分析容易发生信访风险的各种因素,提前做好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双方矛盾,实现三层过滤三层消防,力求达到案结事了;对杀人、伤害、放火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犯罪案件,坚持从重从快处理。同时,对于个案和类案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的司法建议。

全面提高国民人口素质,为刑事司法创造最大的良性社会环境这个问题。因为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高低是决定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最终因素。因此全面提高国民人口素质,是创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大量的国家和地方性教育经费投入,以及全社会和每个家庭对待教育问题的正确认识和重视,而且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完成。因此增加全民的基础教育投入,增强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全面提升中华民族的整体人口素质,全面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意识,是目前我们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相信在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口素质越来越高的状况下,民族地区的甘孜州的人口素质,也势必在这个良好的大环境下得到全面的提升,我州我县的刑事司法环境中“民转刑”案件也将从外到内得到越来越好的控制。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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